2022年3月3日,本网获悉:2022年2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村民宋金梅通过邮寄向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常务委员会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对郑州市中原区党委于2021年5月26日制作的中原办【2021】1号文件(简称1号文件)之合法性予以审查。
宋金梅在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履行了协议的全部义务,但中原区政府至今未履行安置义务。中原区党委通过1号文件,将中原区政府的安置义务转让于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宋金梅认为,该转让行为未通知宋金梅,更未经宋金梅同意,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明显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即1号文件与法律相抵触,故有必要对1号文件合法性予以审查
况且,1号文件还违反了郑州市政府发布的【2011】258号、【2014】18号文件的规定,即与规章相抵触,也应当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
中原区政府的资信和财力及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也要高于街道办,1号文件将中原区政府的安置义务转让给街道办有可能损害宋金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1号文件还对法院的管辖产生重大影响。1号文件发布之前,发生行政协议争议,宋金梅可以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1号文件发布后,由于中原区政府有关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街道办,一旦发生行政协议争议,宋金梅只能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变相剥夺了宋金梅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应当对1号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在此之前,宋金梅向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1号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但一直渺无音讯。
宋金梅希望郑州中原区党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