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兵:关于请求调查钟元元非正常死亡一案的投诉材料

【公民权利网2021年8月8日讯】我叫钟金兵,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新同村班竹冲组人,我于2014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接到我居住地派出所通知,说我儿子钟元元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汽车站旁边湘滋湘味餐厅地面死亡,死者为该餐厅厨师,该店只请死者一人,其余服务人员均为老板家人。1月22日在大朗派出所安排下,死者家属去法医鉴定中心辨认遗体,走访案发现场,并与案发餐厅老板刘建勤夫妇及另一在场人陈先生分别见面,了解案发经过,发现本案有如下疑点:

一、家属在辨认遗体时发现死者头部有一处明显外伤,且伤口旁边尸体袋内有大量血迹。

二、死者上身赤裸,未穿上衣,店老板的说法是当时死者身上有呕吐物,被店老板脱下,他爸给扔了。

三、家属同刘建勤见面时发现的疑点。

1、店主刘建勤夫妇说死者受伤时出血量极少,而陈先生说出血量很多。

2、店主左手背有红肿状外伤。

3、据店主说他们把死者安放在餐厅地面时,死者有呕吐物,那么现场死者睡过的被子是否有死者呕吐物?警方有没有取证?

四、家属去死者宿舍察看时,发现死者床前地上有血迹,另有多量非正常不明脏物,这些可疑痕迹警方是否有取证调查?

五、死者在喝醉又受伤的情况下,为何不送医院急救?且案发当时就已经死亡?

六、元月20日晚即案发当晚,9至11点之间,死者父亲给死者打过数次电话均无人接听,21日早上7点多打电话被挂断,再打提示关机,当时死者到底是什么状况?

七、死者手机里有亲属联系方式,为何案发后不尽快通知家属来现场?

本案后经法医鉴定对死者的死因结论为酒精中毒死亡,但对死者外伤的形成没有进行鉴定是何原因造成的,法医鉴定为什么对酒精鉴定那么详细呢?但为何不去鉴定死亡时间呢?嫌疑人刘建勤此后与死者家属在大朗派出所进行协商,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只赔偿死者家属壹拾柒万伍千元。死者遗体已于2014年3月6日火化。另火化后出现了几个疑点:

1、火化后3天左右死者家属打电话上访后,大朗派出所要店老板付死者20天工资3000元。

2、2014年5月4日死者家属打电话给店主老板说死者工资怎么办,老板说过来谈,这有他的电话录音。

3、2014年11月初,死者家属打电话给一个在场人喝酒者,他叫彭国志,手机号13532790731,打电话时他说他在派出所还作了笔录,后来死者家属又过半个月后,再打个电话给他,他不敢承认了。老板娘的电话也打不通了,号码为18128034181,而大朗派出所王副所长的电话也打不通了,电话是13790459447,这是为什么?

4、2015年2月6日死者家属在东莞市法医鉴定中心与法医见面,看案发现场的照片时发现背后有明显的伤疤,而且有大量的血迹。

八、以上事项死者家属在网上多次上访投诉后:

(1)2017年9月29日下午15:00钟左右,广东省东莞市大朗派出所蔡警官打电话问死者家属案件的情况,当时还要死者家属发个位置给他,还说一定要去他所里,这有他的微信记录。

(2)10月2日下午16:00钟左右,东莞市大朗派出所骆警官等人来死者家属居住地派出所询问整个案件的诉求和其它要求。

(3)同年本月6日上午死者家属去大朗派出所与蔡警官见面,谈整个案子的诉求,并且还安排死者家属的住宿。

(4)8日下午蔡警官安排死者家属在大朗派出所与有关部门领导见面,谈整个案子的疑点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刘建勤、彭国志等4人跟死者在一起吃饭、喝酒的那些人,可是到现在一直都没有查。

(5)9日晚上,蔡警官等人从广州火车站送死者家属回湖南老家,以后又去了死者家属居住地派出所。

请问以上事项为什么不查?在党中央召开十九大和2018年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东莞市大朗警方为什么不准死者家属去上访投诉发传单给中外新闻媒体呢?

上述案情疑点警方没有给死者家属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

以上案情死者家属多次向大朗派出所、大朗公安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均得不到实际调查和结果,请问谁是他的保护伞?

综上所述,现家属的诉求如下:

一、死者家属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警方重新叫店主刘建勤,彭国志、陈先生等在场人一起同死者家属喝死者钟元元原同样的酒和数量。如果有人被酒精中毒死亡,那么钟元元的死亡就是真正的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同样赔偿17.5万元,如果没有一人死亡,警方和法医要负全部责任。

二、对案发经过不能全部采信嫌疑一方的说法,要求重新调查,查出案发过程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三、家属认为处理不服,重新上诉。要求有关部门对店主刘建勤彭国志、陈先生等在场人及案发地追加一定的连带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要求店主刘建勤支付死者2013年的工资和赔偿金捌拾万元。

五、以上诉求敬请有关部门受理、调查、落实。

此致

 

死者钟元元之父亲:钟金兵

联系方式:1387565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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