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法院以“本院无法认定”自污,印证维权人士张建平向习近平提起“关于司法制度改革建议”的正确性

2021年9月18日,本网获悉:昨天(9月17日),维权人士张建平收到江苏省宜兴市法院邮寄送达的“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对张建平先生提供的、由该法院自获取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却以“本院无法认定”为由拒绝采取措施执行,协助被执行人继续“躺赢”。

对全国先进宜兴市法院“本院无法认定”来作出不予恢复执行,作为已有24年司法腐败侵害经历的张建平先生认为,这已经不能用荒唐来定义了,宜兴市法院这一行为,是凸现了“社会主义特色司法体系”与“党对司法绝对领导下”属于突破人类良知底线的罪恶制度了!

1997年7月6日,也就是香港“回归”的第六天,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为浙江湖州妙西纺织厂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的1998年3月被其投资开办人妙西镇政府申请注销,遂将妙西镇政府列为了被告。

在宜兴市法院作出的(1998)宜民周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中,无端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与与本案有关系的沈建中列为另一被告,依照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判决沈建中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妙西镇政府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中加塞“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还莫名其妙将属于城镇居民的张建平,按照农村平均基本生活计算赔偿金,在计算赔偿金时少了近一半。

民事判决生效后,宜兴市法院以“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未接收到纺织厂任何无财产”为由,一直拒绝对判决确定应承担先行垫付赔偿款责任的妙西镇政府强制执行,导致张建平先生陷入至今长达24年的年复一年的申诉,及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张建平先生提供的恢复执行申请书,其提起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提供的(1996)城郊执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抵押借款合同”、(1995)城郊环经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等三份证据,均是由宜兴市法院从被执行人处调取,然而在分别在去年的9月17日和今年的8月15日送达张建平,该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四个月后,将由其开办的肇事车辆单位妙西纺织厂注销,并将270万的财产以150万的价格自愿变卖,偿还纺织厂所欠信用社的41万2千元债务,现在宜兴市法院居然连自己获取的证据都不认,以“本院无法认定”为由,拒不依法采取措施执行,并将妙西镇政府已明显涉嫌拒执的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真的如张建平先生在本文开头前所述,凸现了体制性的罪恶!

另据了解,当年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张建平向宜兴市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请求执行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当时的执行承办人徐敖齐居然欺骗张建平,称该车辆的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已经过期,无法先予执行。后来案卷中的保险合同证实,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了出险。由此可见,该案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蓄意的徇私枉法、肆意践踏基本人权的罪恶中。

正因为自己的亲身经历了司法腐败的侵害,张建平先生已经三次给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致公开信,建议在改革司法制度中,只有放弃党对司法绝对领导,落实司法独立的现代文明制度,才能保障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

本网认为,江苏省宜兴市法院第二次的“不予恢复执行”行为,充分印证了张建平先生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司法制度改革建议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不予执行通知书(二)
恢复执行(二)1
第四次致方院长2
第四次致方院长1
恢复执行(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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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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