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宜兴市检察院的信访回复,江苏维权人士、残疾人张建平向无锡市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

2022年2月16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就宜兴市检察院以信访回复函的方式对民事监督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到上级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材料。

2022年元月29日(除夕夜),饱受司法腐败坑害达24载的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收到宜兴市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称该院已在2000年对张建平的申诉进行了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张建平的2022年1月20日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张建平先生认为,自己是不服宜兴市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书,根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原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规定,而于2022年1月20日向同级的宜兴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的民事裁定前置条件,在宜兴市检察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的终止审查通知书中,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该终止通知书不仅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在法律事实认定上也与该条款完全不符,而且,原审宜兴市法院也没有对张建平提起的再审作出民事裁定书,故宜兴市检察院以信访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不仅程序违法,且形式同样错误。

张建平先生在1997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将纺织厂所有财产处分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人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继而,再以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在经历了长达20余年的维权,张建平先生终于通过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再审申请、及2021年12月才复制到的部分案卷等,获取了被告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纺织厂270万的财产,偿还了其与纺织厂连带责任42万余元人民币债务的事实,及当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将侵权责任与清算清偿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

在张建平先生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中,附有足以证明原审法官在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即使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控申科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对原审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给予监督,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立案审查,而非回复不予受理。

据张建平先生说,昨天因无锡市检察院周二上午不接待,加上进入检察院需要核酸检测报告,最后只能返回家中后邮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经查询,无锡市检察院控申科今天上午已经签收了民事监督申请材料。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这一起枉法裁判长达25年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案件依法监督吗?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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