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错部长名字则要求上诉人补正,济南中院犯同样错误当如何处置?

2022年8月4日,本网获悉: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鲁01行终749号行政裁定,载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长安街64号。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问题是,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任命王广华为自然资源部部长,即陆昊不再担任自然资源部部长。但一个月后,济南中院的上述裁定书仍然称陆昊为自然资源部部长。

在此之前,郑州宋会春在上诉状中将“陆昊”写成了“陆吴”,明显属于笔误,但济南中院退回宋会春上诉状,责令其改正后,才可以接受。信函来回,颇费时日和邮资。但如今济南中院同样写错了自然资源部部长的名字,且错得更离谱,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济南中院对此将如何处置?

2021年7月31日,宋会春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简称济南局)提交《举报信》,内容:请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经土地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

直到宋会春申请行政复议前,济南局未向宋会春作出任何反馈。为此,宋会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自资部)申请行政复议。自资部以“被申请人(济南局)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举报信》,11月19日才向申请人(宋会春)电话告知转办情况,共历时111日,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对于这一瑕疵,被申请人应当在工作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宋会春认为:

1、自资部只字不提收到举报信后作出反馈的期限。

2、济南局收到举报信后,历时111天才作出反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自资部也避而不谈。而是轻描淡写地定性为“瑕疵”,但没有指出依据哪条法律规定,难以令人信服。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列举济南局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发生在行政复议期间。况且,所谓“经查询,该项目已具备人防、消防、环评、抗震、文探地勘等手续,符合提前开工的条件”,但此开工行为恰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未完成土地征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济南局没有尽到“督促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之职责,也没有及时向宋会春反馈处理情况,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宋会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该部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已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由,驳回宋会春的复议请求。

宋会春不服,认为举报违法占地属于执法问题,而不是信访。自然资源部明知按信访处理是错误的,却依然将错就错。于是,宋会春向济南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对宋会春的举报未按时反馈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复议〔2021〕90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历下区法院作出(2020)鲁0102行初426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起诉。”宋会春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以宋会春写错部长名字,退回上诉状,要求补正。宋会春补正后,济南中院作出(2022)鲁01行终74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该裁定书同样将部长名字写错,而且错得更离谱,济南中院将如何解释呢?我们拭目以待。

至于济南中院裁定中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宋会春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时,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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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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